“拍賣行接受客戶委托”:房產的所有人作為委托人與拍賣行簽署委托拍賣合同,拍賣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以拍賣行的名義主持拍賣。
“拍賣的鑒定與估價”:對拍賣房產進行鑒定和估價是拍賣前的第一項準備工作,核定房產評估必須由房地產評估師進行,并對評估結果承擔相應責任。
“確定拍賣房產底價”:保留拍賣標的的最低價格。對進入拍賣市場的拍賣標的最低價格,可以由委托人自行確定,委托人亦可與拍賣人通過協商確定。國有固定資產拍賣等,應經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和評估,拍賣底價必須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定。拍賣底價一經確定,非經委托人允許,拍賣人必須嚴格保密,不得公開,并在拍賣活動中不得以低于拍賣底價的價格售出拍賣標的。特殊拍賣或公物拍賣標的的拍賣底價,要由政府物價部門確定,對已經確定的拍賣底價存有疑義,委托人可與拍賣人在拍賣前協商更改。
“確定拍賣日期”:日期擬訂和拍賣房產的產別、用途、數量都有關。從刊登廣告到公開拍賣,間隔可在一周左右,展樣時間不得少于2天。
“發布拍賣公告”:拍賣是一種公開競買活動,必然發拍賣公告,主要反映拍賣房產的內容、拍賣時期、拍賣地點及其它必要事項。
“審查競買人資格”:參加房產拍賣的競買人應是具有民事權利與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拍賣主持單位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競買人繳付保證金”:在拍賣程序中,繳付保證金是成為競買人的必要條件之一。競買人競價成功,其保證金可轉為價金,競買未成功,保證金如數退還。
“組織拍賣會實施”:拍賣會由主持拍賣的拍賣師、負責記錄的記錄員、監督拍賣實施的監拍員及協助實施拍賣的其他人員共同實施。
“拍賣品的權屬移交”:房產一旦成交,拍定人當即付款,即完成了拍賣房產的權屬轉移。買受人從拍賣行或執行法院領取房產權利轉移證明后,就取得了該房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競買人的權利和義務”: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競買人應在拍賣日前憑身份證及合法的有效證件,領取競投牌,否則不視為正式競買人。競買人享有的權利:競買人可自行參加競買,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參加競買。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競買人的義務: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拍賣標的原所有權擁有者,不能以競買人身份參加競買;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房地產競買人須知”:
房地產拍賣對廣大市民來說是一項既陌生但卻充滿刺激的商業銷售方式。為使廣大市民了解并能熟練掌握拍賣技巧,在此介紹一些房產拍賣小知識,供廣大群眾市民參考。 1、 起拍價:是拍賣師報出的第一口價,如有人應價而無人加價,拍賣師不落槌,則代表該項拍品的價位未到委托書方確定的保留價,則不能成交。 2、 底價(保留價):是委托方確定的最低成交價。 3、 加價幅度:如以每平方米單價加價,一般每平方米加價20-50元不等,以總價加價則根據標的物總價視情而由拍賣師現場決定。 4、 參加競買者辦理登記時,需提供的文件和證件為:個人提供身份證(境外人士提供護照);企業和事業單位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證及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 5、 保證金交付:因拍賣的特殊性,保證金的交付必須在拍賣會開始前交付方能取得競買資格,F金、支票、匯票、本票均可,但定期或活期存折均不行。
“房地產委托人須知”:
委托拍賣的房地產必須是產權清晰,權利無限制(即無抵押和司法查封)。
一、委托方需提供的文件: 1、 房地產權證(正本); 2、 身份證明; 3、 企事業單位另需提供上級主管或董事會同意拍賣房地產的批文或決議。
二、簽訂委托拍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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